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wchling来源: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3-04-20浏览次数:465

 

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改革发展顺利进行,依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各单位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院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院的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具体抓好学院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学院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渎。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院所属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系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院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为学院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条  学院确定一名副院长为学院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  工作:

()协助学院院长管理学院的日常安全工作;

()组织起草并督促各单位实施学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定期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工作。

()负责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的保卫部门是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使用中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

(五)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值班值宿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和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确定所属各科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和门卫更夫工作;

()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院供水、供电安全,并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二)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三)对校园内的地下设施、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粉刷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危险。

(四)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学生宿舍等部位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对出入人员加强管理,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六)加强食堂、餐厅安全管理,确保公共饮食安全;

(七)物业部门依法对家属区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进行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的单位,对试验和教学的安全负责。教务处、各系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负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的学工部门、继续教育处和各系主抓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数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及外籍师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外籍师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同承租、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院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院所属单位的,由院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院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意见拒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从重处理,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安全管理人承担领导责任; 其他学院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的安全事故,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党政干部或其他人员的政纪、劳动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取消个人的晋级、晋职资格;降低个人岗位津贴等级或取消其岗位津贴资格。

经济制裁由保卫部门提出制裁额度,由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经济制裁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