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章程

作者:wchling来源: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622

 

 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99号,邮编150025;网址:www.xbox360homebrew.com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由黑龙江德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七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类别:以社会及管理学科为主的各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本科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二至三年。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服务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扩展工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实现经、管、工、文、法、艺术各学科和专业之间互相支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十三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11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9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举办单位与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理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时,由理事长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理事长是学院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五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命,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院长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和制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履行法律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置以下机构: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外事办公室,负责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务工作;人事处,负责学院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劳资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院的教学管理等工作;高教研究室,负责学院的教学研究、质量监控及《教学简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教学督导室,负责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科研处,负责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学生处(学工部),负责学院的学生综合管理工作;团委,负责学院共青团及学生思想工作;招生工作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财务处,负责学院的财务管理、预算、审计等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院的校园网及信息技术等工作;设备处,负责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校园资产的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资料、文献信息的采集、流通和收藏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及政保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学院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主任负责本系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学院院务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条  学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利。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积极预防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设立准备金,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

第八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由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及学校负债形成的资产组成,每年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事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首届理事会;

(二)享有宏观决策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决策审议;

(三)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偿还其它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第六十  学院违反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并自教育部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