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5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黑龙江德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促进学院及下属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绩效。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院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和德强集团的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全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院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七条  学院保障审计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依规查处。

第八条  学院认为必要时,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学院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建立既相对稳定又能适当流动的用人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院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下属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与使用;

(五)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六)对外投资项目、对外合作项目;

(七)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经费预算及决算的上报、重大经济合同、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决算和其他学院决定需要审签的事项进行审签。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每年向集团提交内部审计工作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校内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有关的会议,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院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的建议;

(八)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对外委托审计项目时,应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所需费用由学院或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学院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教育厅和德强集团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定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院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院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情况的责任人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部门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部门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院。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对审计报告揭露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