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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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会职能,有效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在学院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三条 院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院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工共同致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民办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四条 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院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始终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把院工会建设成职工信赖、温馨和谐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凡学院在职正式职工或依法与学院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在岗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建立院工会和基层工会二级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的设立参照二级党组织设置的范围执行。基层工会可以下设工会小组,一般按系部处室(中心)或教研室为单位设立。

第八条 院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院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闭幕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院工会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一般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条件经民主选举产生。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具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双重身份。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按学院二级党组织范围设置。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如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一般设主席、组织、文体、宣传、福利、法务、女工委员等,一人可兼任两个以上职务;

(二)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三)基层工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报院工会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院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院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按期换届。

第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年龄、性别和个人专长等结构的合理性。换届改选时,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一线教师代表。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推荐。由院工会根据多数基层工会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由学院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基层工会酝酿讨论后,由院工会根据多数基层工会的意见,报经学院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十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院工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会主席时,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任期内各级工会干部职位因故需要补选时,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院工会的职责是:

(一)加强对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动员组织职工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岗位技术技能比赛和竞赛、回报社会等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大学文化建设;

(四)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学院党政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调查研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学院内部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学院廉政建设;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七)依法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院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经院工会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开工会内部事务;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院工会委员会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十九院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学院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有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提出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下事项: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五章 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院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二十二院工会女职工委员的任务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活动;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十三条 院工会女职工委员要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向院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院工会应当支持女职工委员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经费。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