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坚持统一领导、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实施对全院的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实施对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
(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 任:于长福
副主任:裘 杰 李怡 佟笑菊 董鲁敏 王玉峰
李宪平 徐 雷
委 员:各系、部、处室负责人
(二)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七条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各单位自行购买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各单位的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
(一)各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资产处根据学院审批意见,编制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资产处提交“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二)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资产处或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资产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四)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资产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的原则,在院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院外的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辞职、退休、调离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领用了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院、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资产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记作维修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 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资产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资产处。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资产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资产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请院长审批。
3.资产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 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报资产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处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处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资产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与人事干部处商榷并上报院长,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发津贴、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4.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资产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