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人事干部处发布时间:2020-11-02浏览次数:607

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工程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用品、绿化、生活物资、办公用品、教材、图书文献、房屋招租、资产处置、保险、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委托审计等达到规定金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标工作。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书记及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

组长:于长福

副组长:裘    杰 李   怡 佟笑菊

              董鲁敏 王玉峰 李宪平 徐   雷

成员:车承军  庹   莉 陈    峰 王   超   郜希文

          赵伟国  王春玲 王云玲 纪委委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采购,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学院其它行政、后勤办公等物资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教材、图书文献等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审计项目单项送审金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本数金额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审批手续齐全且资金得到落实后方能进行招标。

第五条 以下项目不纳入学院统一招标的范围:

(一)后勤部门的生活物资采购;

(二)紧急情况下的修缮施工;

(三)校医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医疗设备采购的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院纪委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预算内招标项目由申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报招标办组织招标活动。

预算外采购申请均须先报院长审批。

如属学院院长办公会上决定的采购项目,按照会议决定进行。

第十条 招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购申请,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送招标办进入招标程序;

(二)招标办收到使用单位申购报告后,报招标办提请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

(三)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向具备投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相关咨询答疑;

(四)提前确定评委并通知评委参加评标;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标、公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六)评委组成评标小组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主持人宣布中标候选人顺序,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后,确定中标人,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必要时对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人;

(八)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时,应当在学院主页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参照公开招标文件的格式,由招标办编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应有2-3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时间的,需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七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7日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后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明文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等。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报告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重新招标;

(二)如属于再次招标的情形,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用其他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签字盖章通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串标围标等,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院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内容不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投标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投标人和受标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信誉等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主持人宣布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主持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主持人报告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申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应当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确定7名评委,标的数额较小(20万元以下)也可以只确定3名评委。一般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可有1名评委。

监察部门应当在招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声明,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三十一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是评标小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六)评标小组的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重大招标项目应当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合理低价(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说明原因。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改变招标形式。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任何人不得干涉投标、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窜标、合议或拒标不评等。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应当依照规定公告招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学院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院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学院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转包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所有形成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为家属和其他亲属获取投标项目提供方便的;

(七)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以上所有行为影响评标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骗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以其他非法行为骗取中标的;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仅适用于由学院招标办组织的学院有权自主决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应当由国家、省、市组织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校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2018年4月24日起执行,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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