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外聘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分类
外聘教师是指非全职在学校承担教学等任务的校外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人员。
外聘教师按自有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是指能全职在学校工作但人事关系不能正常调入学校的校外在职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人员。
二、聘用原则
(一)急需性原则。本科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确因校内无人开设或师资力量不足,可聘任外聘教师。
(二)鼓励性原则。对开展校企合作类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等课程,鼓励各学院聘请具有企业(行业)经历人员来校开展教学与实践活动。
(三)保证质量原则。外聘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
(四)结构合理原则。要有适当人数的企业(行业)经历人员。
三、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为人师表,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教学效果较好。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对于专业短缺人才、具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或校企合作人员,可放宽相关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术造诣较高的知名学者,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五)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具有较强的专业实操技能。
四、聘任程序
(一)申报、核定。遵循“按需选聘,保证质量”原则,各聘用部门结合教学实际,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生师比要求,确定拟聘任的外聘教师数量及相关要求等,报人事干部处。
(二)资格审核。聘任部门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将相关证件扫描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报人事干部处备案。
(三)上报学校。人事干部处汇总聘任人员,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四)签约。各聘用部门与审批合格的外聘教师签订协议书。
五、聘期管理
(一)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履行职责。外聘教师按自有教师管理者,按学校自有教师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二)各聘用部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对教学效果进行考核。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授课时数的审核。
(三)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外聘教师,经查属实后,各聘用部门应及时予以解聘,报人事干部处备案。
(四)外聘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部门或学校可以解聘:
1.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者;
2.不履行聘用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责任者;
3.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
4.教学效果差,出现教学事故者;
5.因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职责者;
6.考核不合格者。
(五)各聘用部门应做好外聘教师的建档归档工作。
六、待遇
(一)外聘教师的待遇按协议书规定执行,期间职称发生变动的,参照变动时学校执行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外聘教师按自有专任教师管理人员,聘期内工资、课时酬金、福利待遇等标准按照自有专任教师各项薪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