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财人〔2023〕9号
为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考勤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时间
(一)全校教职工除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含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二)教师实行教学工作时间(包括课程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和规定到校日制度。学校规定每周三为固定到校日,教师全天到校坐班;其它时间如有学校和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教师应按要求到校参加。
(三)对不能实行学校上述规定工作时间的部门(岗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或者岗位职责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三、考勤管理
(一)人事干部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设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二)各部门要设有考勤登记簿,备学校检查。考勤员根据教职工签到及请假情况,采取日考勤、月上报的方法,认真登记每名教职工的出勤、请假、外出培训、公派、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于每月1日将《hth体育-(中国)科技公司考勤统计表》报至人事干部处。教师到校日(含学校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到校活动)实行单独考勤,于到校日次日将《黑龙江学院教师到校日考勤表》报至人事干部处。
(三)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到岗或参加集体活动,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审批程序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连同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交至所属部门考勤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干部处备案,经批准后方能离校。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预先请假者,事后应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本人向所属部门行政负责人、考勤员销假,由考勤员报人事干部处备案。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提前一星期或请假期满以后三天之内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
(三)审批权限
1.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签字批准。
2.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请事假不超过两天、病假不超过三天,由主管校长签字批准,超出假期的,由校长签字批准。
3.其他教职工请假原则上由所属部门行政正职签字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由副职签字同意),报主管校长签字批准。
4.教职工因公出差,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审批。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校长审批。出差人数3人以上或者出差费用预计1万元以上者由所属部门正职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批准。
五、假期类别、期限和待遇
(一)事假
教职工因私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事假期限、待遇:教职工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两日,事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含固定津贴,以下统称“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事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从假期满后第一日起,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坐班费和当月津贴;如因超出规定期限休假致使某月不发生工资时,当月校龄津贴停发。全年事假累计达到二十日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解聘。
(二)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三日以上的必须有医院诊断书,病假期限按诊断书规定的时限休息。病愈上班一个月以内旧病复发再次休息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病假期限、待遇:教职工当月累计病假不超过五日,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病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坐班费;病假超过三日者必须持有医院诊断,并随考勤一起上报;未附诊断者,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规定医疗期内休假的,不低于法定工资标准计发,津贴、伙食补贴和坐班费停发。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如有特殊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
婚假期限、待遇:教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婚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婚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
(四)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和保胎假。
1.产假
女教职工在产期前后,可以请产假。
产假期限、待遇:女职工产假一百八十日(含公休日、休息日和寒暑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女职工产假期满,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确需陪护、照料的,或者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等疾病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产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如因工作需要,致女教职工产假未满规定的天数的,为女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女教职工工资报酬。关于生育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教职工,如生育险津贴总额大于产假期间学校支付工资总额,返还差额部分;如生育险津贴总额小于产假期间学校支付工资总额的,不再返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教职工,按照女教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津贴、伙食补贴和坐班费除外)支付。
2.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期间,可以休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期限、待遇:
(1)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在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实施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二十日;
(4)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二日。如因工作需要,致女教职工计划生育假未满前款规定的天数的,为女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女教职工工资报酬。计划生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和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
3.哺乳假
女教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请哺乳假。
哺乳假期限、待遇: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享受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假期间,全额发放各项工资等福利待遇。
4.护理假
男教职工为护理生产配偶,可以请护理假。
护理假期限、待遇: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护理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和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
5.保胎假
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可以休保胎假。
保胎假期限、待遇:保胎假期限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规定的时限休息。保胎假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丧葬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以请丧葬假。
丧葬假期限、待遇:本地教职工丧葬假期限三日,外地教职工视路途远近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七日。丧葬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津贴,按实际请丧葬假天数扣除津贴、伙食补贴和坐班费;超出规定期限休假的,按超出事假期限的规定处理。
六、迟到、早退规定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教师按课表规定时间上、下课),对迟到(上下午上班时间后29分钟以内)、早退(上下午下班时间前29分钟以内)或中途脱岗(29分钟以内)的教职工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日基本工资、津贴、伙食补贴、坐班费等。教师上课期间同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旷工及处理
(一)旷工认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2.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者;
3.公派出差、出国、外出学习、培训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事由假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4.无正当理由,不到学校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5.到校日或学校要求到校未按要求到校者;
6.请假事由经查明是虚假编造情况欺骗学校的或其他应当认定为旷工情形的;
7.对上下午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上下午下班早退30分钟以上或中途脱岗30分钟以上视同旷工。教师上课期间同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旷工处理
1.旷工一次/日,扣发当日双倍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坐班费及当月津贴;
2.对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含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含5日)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或者劳务关系。
八、其它事宜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对考勤工作不负责任,知情不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扣除一定数额的工资和奖金;
(二)全校教职工要认真、自觉地执行学校考勤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履行请销假手续,按规定休假;
(三)工作时间禁酒,不准进行娱乐休闲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扣发一定数额的工资和奖金;
(四)劳动纪律和考勤工作,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年终评优、年终发放奖金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短期(不超过五日)病假、事假,丧葬假等不含法定公休日、休息日。长期病假、婚假、生育假等含法定公休日、休息日和寒暑假。
九、本办法未涵盖内容或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后不一致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经2022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23年5月10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学校已下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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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