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
一、文献资源建设与研究利用:文献信息开发,文献采编,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地方文献整理与开发等。
二、图书服务与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服务,参考咨询,业务辅导与社会教育,新媒体宣传推广,信息技术开发,网络管理、系统维护、信息自动化管理,智慧图书馆建设等。
三、图书馆综合管理:图情研究,公共文化管理,图书馆协作协调,图书馆体系化建设,图书馆建设等。
第四条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四、身心健康,具有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学历与资历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五、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管理员
一、应当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应当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助理馆员
一、应当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应当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馆员
一、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县(处)级以上本专
业科研课题1项,或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撰写本地区或单位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经单位审核通过并被采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制定地区或单位图书馆的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部),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文献资源建设、大型数据库和网络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
(四)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专业成果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单位的业务问题。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前6名),参与组织研究馆藏资源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完成不同载体文献资源体系二次或三次文献编写。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研发1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被单位推广应用。
(三)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含合著、合译),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万字。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案例、研究文章1篇,或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1篇。
第十三条副研究馆员
一、系统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本领域业务骨干。
二、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的工作项目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关键技术攻关。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培养和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撰写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并应用于本单位建设发展;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方法2项,或制定图书馆标准、规程、规范、章程、管理制度2项,并应用于本单位建设发展。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修复省(部)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三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并通过由市(地)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鉴定验收合格。
(四)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或地区数字图书馆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2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取得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或主持完成的专业成果,1项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三等奖以上或2项获省(部)级专业学会二等奖以上。
(六)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专业的业务问题,作为案例推广并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前3名)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二次、三次文献编写,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研发的2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在全省推广应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专业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1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本人撰写字数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撰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累计撰写3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翻译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本人翻译汉字5万字以上。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的案例、研究文章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1篇。
第十四条研究馆员
一、具有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和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策划实施工作项目的能力。
二、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复杂问题。对某一学术领域有深入研究,带领团队取得具有创新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主持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二)主持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结项。
(三)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的编制与修订,或主持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四)主持完成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文献整理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或二级以上破损古籍1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五)主持撰写的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综合性业务工作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应用于单位建设发展效果良好,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方法2项,在行业或地域内推广应用。
(六)主持完成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2项,在行业或地域内推广应用。
(七)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2项;或主持完成的专业成果,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二等奖1项以上或2次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三等奖。
(八)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业务项目、服务案例或主要参与撰写专项调查报告、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能有效地解决本行业的业务问题,作为案例在行业内推广并得到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表彰或推介。
四、学术技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撰或主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二次、三次文献2部,在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力。
(二)主持研发2项文化创意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参加国家级以上专业活动展览展示或在行业内广泛推广应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前 3名)的技术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至少2项转化应用);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图书馆行业软件,获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2项。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独立在公开发行的社科类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或独撰或主要参与编撰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省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低于5万字);或主要参与翻译公开出版学术译著1部,翻译汉字10万字以上。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适当降低标准。独立撰写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的案例、研究文章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调查报告、研究文章3篇代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至少”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研究文章”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不视为研究文章。“宣读案例、研究文章”指在学术会议上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案例或学术研究文章。凡宣读案例、研究文章须提交宣读佐证材料、案例(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本标准中“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等,不视为著作。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在公开发行”是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或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正刊,增刊、副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视为论文。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来源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图书资料专业权威核心期刊”指《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学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5种期刊。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科研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技术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中“国家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市(厅)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县(处)级科研成果或课题”分别指由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主办并委托相关机构(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项目、业务项目、奖项等。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中“基层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指在县(县级市)及以下图书资料机构(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优秀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黑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doc